在先字號權益
在先字號權益
字號權益的被許可人
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企業名稱不予核準,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有權授予他人使用包括商號在內的經營資源。因此,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字號可以許可使用。
在第3060409號“采埃孚”商標爭議案中,商評委及一、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采埃孚轉向系統公司提交的上海采埃孚公司、柳州采埃孚公司的使用證據,不能證明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對其評審請求不予支持。最高法院經提審,撤銷了評審裁定及一、二審判決,認為采埃孚轉向系統公司對上海采埃孚公司投資比例超過50%,形成控股。上海、柳州公司均是申請人參與投資設立,其對字號的使用顯然是基于申請人投資而獲得其授權或許可,故申請人對此有法律上的利益。
但僅有商標許可關系的,即使商標和字號相同,因該許可并不涉及字號使用問題,也難以認定為字號權的利害關系人。在第1217699號“正野 ‘ZHENGYE”商標爭議案中,爭議申請人為廣東偉雄集團,其主張“正野”字 }號經其所投資的關聯企業順德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實業公司使用并具有知名 貢度。并主張其曾經將所申請注冊的“正野GENIUNE”商標許可給上述關聯企業使用,故認為爭議商標損害其字號權益。商評委裁定支持了申請人的主張,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申請人不具有字號權的利害關系人地位,理由在于申請人本身的字號并非“正野”,也從未擁有過“正野”字號,而僅憑企業之間的投資關系和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均不足以使其直接獲得“正野”字號的相關權益。
企業名稱的受讓人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在發生企業名稱轉讓而尚未經主管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受讓人應當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以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對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