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商標評審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一事不再理”并不是實定法上的概念,而是理論抽象的結果,也是實務中的習慣用語?!耙皇虏辉倮怼眮碜杂诹_馬法,最早是一種民事訴訟理論和規則,現在已經普遍適用于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等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247條第一款關于禁止重復起訴的規定,即是“一事不再理”的具體體現。
就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來說,是判決既判力的一種具體體現。既判力,又稱為判斷實質上的確定力,①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確定力。在行政裁決領域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行政行為的確定力的具體要求。行政行為的實質確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又稱不可變更力或一事不再理原.
基于行政行為確定力的要求,商標評審裁決應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具體而言:
一是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法的安定性是法治的一項基本要求,包括了法律規范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在商標確權領域,法的安定性要求評審裁決行為本身不得任意改變,該裁決行為所形成的權利義務格局亦應得到尊重。
與此問題相關的一個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自行糾錯”行為有沒有破壞法的安定性,從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就一般情況而言,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行為的確定力要求行政機關應受其約束,不得自行改變或撤銷。但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對于尚未達到無效程度的違法行政行為,有限度地允許行政機關予以撤銷,要受信賴利益保護和一定的除斥期間的限制。③在商標評審實務中,也出現過商評委主動撤銷已經作出但有明顯錯誤的評審裁定,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
二是防止裁決出現前后矛盾,維護裁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出于裁判標準一致性的要求,在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基礎上,應該得出前后一致的結論。否則,裁決行為易被認為是任意的、出爾反爾的。相反地,在不同的事實和理由基礎上得出不同的結論,也是順理成章的。
三是程序經濟的考慮,防止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商標確權剎度的設立,在于解決紛爭、穩定秩序。在程序設計上,既要有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也要保障效率、減少成本。因此,允許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評審申請,有利于實質性地解決糾紛,同時對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作出限制,可以使能夠再次進入程序的案件保持在較少數量,從而實現程序經濟。
四是減輕商標注冊人的負擔。只有在穩定的權利狀態下,商標權利人才可能放心地就所持有的商標進行經營。如果商標隨時可能被提出無效,則使權利人得不到合理的預期,再次被迫加入程序也加重了權利人的負擔,使商標確權制度的效益大大降低。商標法對無效宣告五年除斥期間的要求,并對再次提出評審時需具有不同事實、理由的限制,是對商標權利人利益進行保護的平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