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可以授權企業把市名作為商標使用嗎?
上個月第一次去來賓市,職業地想到“來賓”二字是有其他含義的,可以用作商標。后來坐火車去昆明的途中,聽到廣播說“蘋果”站到了,看到文字原來是“平果”。我又想,就算是“蘋果”二字,也可以注冊商標,因為本身有含義。
根本不用刻意,這點聯想完全是下意識的反應。但似乎很多人喜歡把行政區劃名稱放在商標里使用,也是一種下意識的反應,就覺得把縣名、市名用上,這品牌顯得高端大氣上檔次,更有吸引力??赡芎芏嗫h名、市名確實有吸引力,但真的不是你想用作商標就能用作商標的,還有法律管著呢。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是指1993年修訂商標法之前已經注冊的,因為1993年之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就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了。
禁止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商標使用,有多種原因,如避免產地誤認、品質誤認、維護行政區劃名稱的嚴肅性、避免不公平競爭等等,每一條法律的制定都是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的結果。作為普通公民,理解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遵守這樣的規定。
在廣西之行的一次座談會中,一家企業就用了縣級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商標,還進行了推廣使用。我們說明相關規定后,企業負責人問,市政府出授權書同意廠家使用就可以了吧?只好再次告訴他,不可以,市政府也得遵守商標法的規定。
我一點也不覺得這問題問的突兀,不懂法律誤解法律算是一種正?,F象。我只是替他們著急擔心,這是一家用心做產品的企業,只是品牌選錯了標志,正承受著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困擾。
讓企業產生誤解的原因,可能就是有一些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也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了。但這些商標是有條件的,可能注冊在1993年之前,可能具有其他含義。
最大的爭論出現在對“其他含義”的理解。我認為這里的其他含義是指具有地名外的具體文字含義。比如“來賓”,天下來賓,皆為上賓,這是來賓市名的來由,也是常用語言,表達了具體明確的內容。
商標并不是語言的范疇,不表達具體的內容,只是表示了商品來源的商業標志,因此,一個地名通過大量使用而讓消費者識別為商標,并不屬于商標法所指的其他含義。而且從邏輯上講,已經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也不存在通過使用而變成商標的可能,也就不會產生所謂商標意義上的其他含義。
有時出現的另一種情形,是申請人使用一個認為沒有含義的詞作為商標,卻不知道和某個地名相同,比如我之前就不知道有個平果縣。所以提醒一下商標注冊人,選定了一個沒有含義的文字組合作為商標,還要查一下是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我國有大約近3000個縣級以上區劃名稱,沒有人會全部知道的。
當然,這里僅指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中可以含有縣級以上區劃名稱。關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那是另一個故事了。